浙江茂丰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茂丰电气有限公司、江阴市智鸿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执353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茂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同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564439342L。
法定代表人:姚茂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峰,浙江浙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澄杨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H76L01。
法定代表人:赵雁冰。
申请执行人浙江茂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3民特105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执行款30582.53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5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委托当地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0429元,本院已扣划,支付执行费359元,支付申请人10070元。截至2021年1月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0070元、执行费35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83执3532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奕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沈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