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茂丰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茂丰电气有限公司、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执99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茂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同仁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564439342L。
法定代表人:姚茂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浙江浙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大连路以北(安运机动车检测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71185539。
法定代表人:张雪忠,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茂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83民初3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17000元,支付利息(以21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4806元,公告费82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56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乐平市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以及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股权、保险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在交通××景德镇乐平支行有存款35566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景德镇乐平支行有存款21252元,本院对上述存款均已冻结,但因有其他冻结在先,故暂无法扣划。截至2019年7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雪忠作出罚款1000元和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现张雪忠下落不明,本院已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控制。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在征信系统记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83执9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周洪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代)书记员  徐炯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