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茂丰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茂丰电气有限公司与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浙0483执261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茂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30905.5元。
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483执261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永华 审  判  员  金 叶 审  判  员  周智伟
(代)书记员  范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