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5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营业场所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10号18幢中央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78846428J。
负责人:李康明,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村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56222033G。
法定代表人:邱本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邱本良,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女,194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邱本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5民初795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为两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洪彬
审 判 员 刘伯康
审 判 员 李传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龚 祥
书 记 员 黄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