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执1494号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园林苗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469187829F,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建中,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56222033G,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邱本国,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园林苗圃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苏1282民初8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欠靖江市园林苗圃货款220700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0000元,合计230700元,约期于2019年4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5028元,减半收取2514元,保全费1795元,合计4309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6月1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渝D×××××、渝D×××××、渝A×××××汽车三辆并委托属地法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其有大额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82民初8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赵浩平
审判员 蔡明义
审判员 郭满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