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5执2845号
申请执行人:巴南区天绿花木园艺场,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梁岗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UN6451E。
经营者:扈易明,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村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56222033G。
法定代表人:邱本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巴南区天绿花木园艺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5民初408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69432元及逾期的利息,本院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洪彬
审 判 员 刘伯康
审 判 员 李传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龚 祥
书 记 员 黄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