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9执异15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胜述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三汇村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000556774239N。
法定代表人:辛大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娜,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堤村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56222033G。
法定代表人:邱本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一鸿,男,汉族,1991年9月14日出生,系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
第三人:邱本国,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邱一鸿,男,汉族,1991年9月14日出生,系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8号2幢24-6,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10914401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胜述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胜述花木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丰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渝0109执2495号]中,被执行人禾丰园林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胜述花木合作社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认为第三人邱本国系禾丰园林公司的唯一股东,禾丰园林公司系邱本国个人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如邱本国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申请追加第三人邱本国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原告胜述花木合作社与被告禾丰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渝0109民初91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禾丰园林公司支付原告胜述花木合作社苗木款2524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共计262400元,此款于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140000元,余款于2019年8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二、如被告禾丰园林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条履行,则原告胜述花木合作社有权就全部余款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7940元,减半收取3970元,财产保全费2733元,由被告禾丰园林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2019年8月30日前一并支付)。
因禾丰园林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胜述花木合作社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渝0109执2495号案]。现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禾丰园林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胜述花木合作社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认为第三人邱本国系禾丰园林公司的唯一股东,禾丰园林公司系邱本国个人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如邱本国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申请追加第三人邱本国为本案被执行人。
另查明,禾丰园林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03年12月18日,现登记的股东为邱本国一人,认缴出资额25000000元,出资比例10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禾丰园林公司为自然人邱本国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2019)渝0109执2495号案件中,禾丰园林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禾丰园林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第三人邱本国系禾丰园林公司的唯一股东,禾丰园林公司及邱本国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禾丰园林公司财产独立于邱本国自己的财产,依法应当追加第三人邱本国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胜述花木合作社申请追加邱本国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邱本国为本院(2019)渝0109执2495号案中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邱本国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重庆胜述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履行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09民初9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韦 勇
审判员 李仕兵
审判员 陈 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陈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