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5财保172号
申请人:***,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村11组。
法定代表人:邱本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韩利,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凤园路15号2单元1-2,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509012747。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韩利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或冻结***、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韩利价值人民币550万元的财产,并出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诉讼中,申请人***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晓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