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5执恢39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营业场所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10号18幢中央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78846428J。
负责人:李康明,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村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56222033G。
法定代表人:邱本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韩利,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女,194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韩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5民初79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韩利、***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受理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禾丰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就还款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15执恢3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洪彬
审 判 员 刘伯康
审 判 员 李传昌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孙启南
书 记 员 黄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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