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大桥建筑有限公司

下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26民初1797号
原告(反诉被告,下同):新乡市家诚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
法定代表人:娄金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高,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被告(反诉原告,下同):新乡市大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大楼306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景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楷,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伟高,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身份证号:4107261974********。
原告新乡市家诚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大桥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杨伟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告新乡市大桥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新乡市大桥建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于2018年8月7日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反诉原告新乡市大桥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新乡市大桥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费900元,由新乡市大桥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长龙
人民陪审员  原乃记
人民陪审员  原劲松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