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大桥建筑有限公司

新乡县大桥建筑有限公司公司、新乡市平安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民初1925号
原告:新乡县大桥建筑有限公司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173311528E。
法定代表人:赵景平。
委托代理人:冯建新,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平安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70899235K。
法定代表人:王志远。
委托代理人:刘中伟,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县大桥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平安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乡县大桥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乡县大桥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天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妍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