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82执1339号之三
申请人新乡市大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经济开发区行政大楼306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173311528E。
法定代表人赵景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延充,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李新宇,男,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辉县。
新乡市大桥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新宇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乡市大桥建筑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8)豫0782民初5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新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新宇限期给付申请人新乡市大桥建筑有限公司欠款17147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865元、执行费250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收入以18万元为限的冻结。因案件需要提取***公积金收入,现解除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如吉
审判员 李 炎
审判员 梁泽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曹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