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2民初1180号
原告厦门市顷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高浦西潭路30号之一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685292420L。
法定代表人郑正芳,总经理。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建设局,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祥平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水跃。
原告厦门市顷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厦门市顷涛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顷涛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顷涛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顷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洪秀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子洋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