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豪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豪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13执保115号

申请人:***,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林,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埕,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豪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高浦村高浦社高浦西潭路**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685292420L。

法定代表人:郑正芳。

被申请人:郑正芳,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申请人***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厦门豪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正芳名下价值为210262.1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豪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正芳名下价值为210262.16元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157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林认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嘉汉)

代书记员( 张美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