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与忠县农光柑橘股份合作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民辖终2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柑桔村88号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6221217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忠县农光柑橘股份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永丰镇太阳村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机构信用代码G1250023300046860X。
负责人:乐欣权。
上诉人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忠县农光柑橘股份合作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1民初56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柑橘果树及果园土地转让合同》是农业承包合同,不是林业承包合同。即使是林业承包合同,也应该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柑橘果树及果园土地转让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上诉人支付果树经营出让金及果树灭失、损毁的赔偿金,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忠县。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试点集中办理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庭受案范围的规定(试行)》[渝高法(2016)166号]之规定,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属环境资源案件,重庆市忠县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案件统一由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定,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