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9执55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碚区歇马镇柑桔创业板88号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62212179。
被执行人:项**,男,汉族,1987年06月12日出生,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09民初4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项**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2058元及其利息、诉讼费等。本院受理后,由甘玲具体负责执行实施工作。
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项**银行存款7663.15元,向申请人兑付6382.15元,收取执行费1281元。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项**所有的车牌号为云XXXXXX的车辆一辆,但未能扣押到案,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项**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未足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渝0109执55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甘玲
审判员*琼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