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路航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9民初9115号
原告: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柑桔村**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62212179。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容,重庆市北碚区歇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路航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环都大道一段**原印象森林售房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MA6293ET3E。
法定代表人:康昌德。
原告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正公司)诉被告四川路航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航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航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5500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19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即年息6%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9月4日参与被告组织的南充市高坪区石圭镇人民政府苗木采购项目招标活动,招标编号为:5113032018000161,根据上述招标文件的要求,原告于2019年9
月4日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55000元整。后原告未中标被告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日后全额退还原告的保证金,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
被告路航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科正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参与路航公司组织的南充市高坪区石圭镇人民政府苗木采购项目招标活动,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于当日将投标保证金55000元支付给路航公司。在该招标文件约定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扣除转账手续费)。2018年9月11日,南充市高坪区石圭镇人民政府苗木采购项目作出评估报告并公示,科正公司评审结果排序为第2名,未能中标。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路航公司发出的招标文件承诺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在2018年9月11日科正公司得到投标结果时应视为向其发出了未能中标的中标通知书,故本院主张由路航公司退还科正公司保证金55000元,并以5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路航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55000元,并以5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被告四川路航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贾 纬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付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