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民辖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柑桔村88号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62212179。
法定代表人:李伟,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阳市旌阳区双东镇东美枣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双东镇东美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06036804146796。
法定代表人:雍安琼,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琪琪,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阳市旌阳区双东镇东美枣种植专业合作社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21)川0603民初54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产品责任纠纷,而系合同纠纷,本案实际上是买卖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果树苗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为主,如协商不成,同意由北碚区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有效,应当约定适用管辖,因此本案应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德阳市旌阳区双东镇东美枣种植专业合作社系以产品责任纠纷起诉,并非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之规定,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为案涉纠纷侵权行为地,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 斌
审 判 员 唐爱民
审 判 员 王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毛 竹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