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蓬安县人民政府相如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民初1837号
原告: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柑桔村88号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62212179。
法定代表人:黄小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权,蓬安县相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蓬安县人民政府相如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建设南路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125MB1A78968H。
原告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蓬安县人民政府相如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科正花果苗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