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4465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代理人王迪成(特别授权),湖南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阳昇(特别授权),湖南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为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阳东街。
法定代表人刘耀坤,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2年8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前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155.90元,但原告**至今未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要求缴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文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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