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涟源市富通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4927号
原告:涟源市富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六亩塘镇洞庭村。
法定代表人:梁矩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尚鹏,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阳东街(市建设局娄星分局办公楼6楼)。
法定代表人:曾绍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涟源市富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涟源市富通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涟源市富通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涟源市富通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4元,由原告涟源市富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霞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廖伟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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