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富厚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阳东街娄星区住建局6楼。
法定代表人:刘耀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富厚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坪路8号。
法定代表人:熊卫兵,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富厚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娄底仲裁委员会作出娄仲裁字[2021]45号裁决书:被申请人湖南富厚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1551元,并以211551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7%为标准自2017年1月15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本案仲裁费9800元由被申请人湖南富厚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富厚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证券、车辆、保险理财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富厚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南富厚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富厚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富厚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朝华
审 判 员 曾 兴
审 判 员 陈 辉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宪华
书 记 员 王 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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