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超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1302民初2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湖南省冷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志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区湘阳东街(市建设局**分局办公楼6楼)。 法定代表人:刘耀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湖南省娄底市**区,系该公司法务部长。 被告:湖南超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区******石铺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湖南省娄底市**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城建设公司)、被告湖南超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盛门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被告星城建设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被告超盛门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由两被告承担原告的用工主体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介绍到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工业集中区产学研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项目的车库出口安装钢结构玻璃雨棚。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钢结构雨棚工程分包给了湖南超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湖南超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为***。2022年10月24日11时20分许,***在车库出口安装玻璃的过程中摔倒在地上,头部、身体多处受损,被工友送往娄底中医院,后转入娄底市中心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被告未在法定期间内向工伤行政部门申报工伤,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星城建设公司辩称,我司将**工业集中区产学研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项目车库出口的钢结构玻璃雨棚工程分包给了湖南超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合法的用工主体单位。且原告***是湖南超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雇请的人员,很明显是原告***与湖南超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用工主体责任关系,而不是我司与原告之间存在用工主体关系,故我司不应承担原告的用工主体责任。 被告超盛门窗公司辩称,原告是***介绍到工地来做事的,我司没有直接喊原告来做事,我司只是口头委托***组织人员现场施工,至于***叫谁来做事,都是由其负责。我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用工主体关系,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审理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以及庭审举证、质证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基本案件事实: 被告星城建设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15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其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钢结构工程等。被告超盛门窗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10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其经营范围为:铝合金门窗、不锈钢门窗、***窗、玻璃幕墙、金属护栏制作、安装、销售等。2019年9月11日,被告星城建设公司中标了**工业集中区产学研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项目EPC。2021年8月1日,以被告星城建设公司为甲方,被告超盛门窗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钢结构雨棚制作安装合同》,合同中约定由被告星城建设公司将其总承包的**工业集中区产学研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项目EPC的钢结构雨棚等其它分项工程的制作及安装以30万元总造价发包给被告超盛门窗公司施工。甲方的责任协调现场安装条件及土建分包单位、施工单位配合事项;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图纸要求进行制作安装。2022年10月18日,被告超盛门窗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通过电话联系上了案外人***,将被告超盛门窗公司所承接的**工业集中区产学研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项目EPC的钢结构雨棚玻璃顶的安装劳务又以口头约定的形式分包给了案外人***负责。为此***于同年10月23日叫来了其弟弟***以及**、**一块来进行该钢结构雨棚玻璃顶的安装劳务。原告***后通过案外人***的介绍也加入了该雨棚玻璃顶的安装劳务。2022年10月24日,***、***开车将原告***接到了上述钢结构雨棚工地进行玻璃顶的安装劳务。当日上午11时20分许,原告***在钢结构架子上安装玻璃顶时不慎从架子上摔下受伤。当即被工友拨打120电话送往娄底市中医院、娄底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事故造成原告***右侧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右侧股骨中下段骨折等。被告超盛门窗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垫付了医疗费用2万元,其余治疗费用由原告自行垫付。因原告***在案涉工地项目中未缴纳过任何工伤保险费用,亦未购买过任何意外保险。故在其摔伤后,被告超盛门窗公司未为原告***向工伤行政部门申报工伤。2022年12月,原告***向娄底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确认***与超盛门窗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由超盛门窗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委以请求不明确为由,于12月19日作出***仲案字[2022]第457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如上所述。 以上事实有***仲案字[2022]第457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钢结构雨棚制作安装合同》、中标结果公告、娄底市中医院、娄底市中心医院的病历资料、证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本案诉讼是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用工主体责任”并非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对劳动者特殊保护的一种替代责任。在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本案中,被告超盛门窗公司将其从被告星城建设公司处合法承包的**工业集中区产学研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项目EPC钢结构雨棚玻璃顶的安装劳务又转包给了不具备施工资质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案外人***,系违法转包。被告超盛门窗公司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应对劳动者***在其施工工地提供劳务期间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至于对原告***还诉讼要求由被告星城建设公司对其也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主张,因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超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对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在**工业集中区产学研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项目EPC钢结构雨棚玻璃顶安装提供劳务期间,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按法律规定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超盛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 婕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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