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901号
原告:江苏瑞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夏连庚。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鸿鹏程,江苏民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9月2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江苏瑞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