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澜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瑞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怀化市三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084民初3917号
原告:江苏瑞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夏连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江苏吴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高红,江苏吴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三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新天地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怀化市人,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罗淑媛,女,成年,汉族,怀化市人,住怀化市鹤城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江苏瑞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市三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罗淑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一支付灯具款2341590元和利息;2、被告二、三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被告二、三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自2015年起,原告与被告一建立太阳能路灯买卖关系,多次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购买路灯。然截止2018年2月6日,经原告与被告一双方的核对确认,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234159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一直以诸多理由拖延。另,被告一注册认缴资本为508万元,实际缴纳50万元,被告二、三作为实际控制人亦应承担责任。
三被告辩称:1、本案涉及三份合同,其他合同不应在审理范围之内;2、被告也造成了我方的损失,具体有:我方为原告代缴税款、原告违反质量法规定等,应支付我方近290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江苏瑞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市三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关系,2018年2月6日,经被告公司盖章确认,结欠原告货款2341590元。
审理中,被告方提出2018年4月曾由案外人代付了390682元,原告当庭表示同意在诉讼请求中予以扣减。
本院认为,第一,原告主张的货款有经结算后的《对账单》予以印证,被告提出的代付事实原告亦予以认可,核减后货款金额为1950908元。对于原告提出的利息主张,对账单中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主张的月息2%的标准亦过高,本院予以调整,现支持从诉讼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第二,对于被告公司提出的原告也欠被告公司款项的观点,其如确有充分证据,可另行诉讼。第三,对于原告同时要求被告***、罗淑媛承担责任的观点,根据相对性原理,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主体为双方公司,一案不同时理涉两种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化市三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瑞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50908元和利息(从2020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8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怀化市三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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