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2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字第0005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住佳展地产(*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州市铜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聂远,董事长。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住佳展地产(*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3)*执字第364号,该案已执行到位14100000元。后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作出(2013)*执字第364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本院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住佳展地产(*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勇
执行员***
执行员单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方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