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125民初106号
申请人:***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葛岭镇葛岭村濑下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066551198W。
法定代表人:谢淑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日华,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雨楠,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333G。
法定代表人:邱仅生,董事长。
原告***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账号:×××29)中存款4236138.69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石建材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全金额4236138.69元,保单号2XXX0)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账号:×××29),金额以4236138.69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力振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丽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