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民终17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安市城投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阳镇铁湖村铁洋岗岩角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157580218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333G。
法定代表人:邱仅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安市城投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2)闽0981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询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2)闽0981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安市城投食品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320.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招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