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30民初294号
原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156220333G。
法定代表人:邱仅生,董事长。
被告:汶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政和路868号创业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300043352110。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南站街道办事处政府驻地(南站街道办事处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77792444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汶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由第三人代交给被告所谓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3,366,2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6日,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第三人发包的汶上腾骐世家工程。合同生效后,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义务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第三人无故扣留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进度施工款并以所谓社保费名义向汶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3,366,200元。2018年12月10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按文件要求,汶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已收缴且未拨付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3,366,200元一次性返还给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多次催促汶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返还此款,汶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为维护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诉至贵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汶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收取的案涉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是以省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托,故被告所作案涉行为应属行政行为。因此,本案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