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5民初920号
原告:杭州房屋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50号七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253911187K。
法定代表人:郑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占魁,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玮,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数码视讯智能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安投资区长洋路386号(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24247471X。
法定代表人:聂国贤,董事长。
原告杭州房屋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数码视讯智能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杭州房屋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房屋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房屋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84元,减半收取计3292元,由原告杭州房屋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建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