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执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房屋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50号七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253911187K。
法定代表人:郑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凤、袁小宝,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宁市福莱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6-2、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67986151Q。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杭州房屋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市福莱德置业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嘉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嘉仲字第1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307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4153.02元(以10907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自2019年5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20日,为21378.11元,以13307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自2019年11月21日暂计至2020年2月25日,为12774.91元,之后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合计550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浙F2××××丰田牌车辆,均被另案查封、冻结;另外一辆浙FC××××尼桑牌车辆因逾期未检验,已注销报废。被执行人坐落于桐乡市××花园路××号××花园的不动产,本院予以轮候查封,并向处置法院发函要求参与分配。本案执行标的为175220.97元(包括执行费2490.95元),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就是否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移送破产。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执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岗
审判员 虞 伟
审判员 赵士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