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603财保11号
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山海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201181477M。
法定代表人:钟峰,理事长。
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防东公路建设管理公司,住所地:防城区防城镇群星大道大西南货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199370278C。
法定代表人:李世基。
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防东公路建设管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信用社账号:88×××63)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分别位于防城区防城镇河西开发区A幢一层商铺(房产证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查封价值50万元)、防城区防城镇河西开发区B幢一层商铺(房产证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查封价值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防东公路建设管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信用社账号:88×××63),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防东公路建设管理公司名下位于防城区防城镇河西开发区A幢一层商铺(房产证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查封价值50万元)和位于防城区防城镇河西开发区B幢一层商铺(房产证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查封价值50万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
冻结、查封期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国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颜倩云
书 记 员 钟朋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