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03民初2647号
原告:***,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章文,广西海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发文,广西海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城港市防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防城港市防东公路建设管理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厚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有锦,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兰,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防城港市东兴至江山一级公路NO2标项目经理部。
原告***诉被告防城港市防东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东公司”)、防城港市东兴至江山一级公路NO2标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防城港市东兴至江山一级公路NO2标项目经理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防城港市东兴至江山一级公路NO2标项目经理部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防城港市东兴至江山一级公路NO2标项目经理部的起诉。
审判员 陈飞凤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渝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