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603执93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兴市。
委托代理人黎运俊,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劳美琪,广西冠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东公路建设管理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群星大道大**货场。
法定代表人李世基,总经理。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恒达交通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群星大道大**货场。
法定代表人黄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东公路建设管理公司、防城港市恒达交通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群星大道的九间房屋(产权人登记为防城港市恒达交通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产权证号为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桂0603执9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将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群星大道的九间房屋(产权人登记为防城港市恒达交通基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产权证号为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聪
审判员 黄永彬
审判员 廖树梁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露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