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与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5民初1070号
原告:***,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地质路二四七大院。
法定代表人:杨洪磊,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核工业二四七大队,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地质路二四七大院。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该大队大队长。
原告***与被告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公司)、第三人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核工业二四七大队(以下简称核工业二四七大队)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被告核工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洪磊、第三人核工业二四七大队的法定代表人王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2020年1月3日核工业公司股东会决议“核工业公司股东决定”及2020年1月3日“关于同意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核工业勘察院)改制的说明”无效;2、请求核工业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核工业勘察院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及公司设立登记;3、本案诉讼费用由核工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在核工业公司处担任监事职务,核工业公司原名称为核工业勘察院,系由核工业二四七大队投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93年12月14日。2020年1月3日,核工业二四七大队作为核工业勘察院的投资人及核工业公司的唯一股东作出“关于同意核工业勘察院改制的说明”及“核工业公司股东决定”的股东会决议,并于同日在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及公司设立登记。***作为核工业公司的监事,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属于企业重大事项,事关国家、集体及企业职工的利益。核工业公司在未制定改制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以及没有报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由核工业二四七大队作为投资人在2020年1月3日作出“关于同意核工业勘察院改制的说明”及“核工业公司股东决定”的股东会决议明显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核工业公司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并侵犯国家、集体以及广大职工的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核工业公司辩称,其原名称为核工业勘察院,为核工业二四七大队投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核工业勘察院根据核工业二四七大队的要求进行企业制度改革,但核工业二四七大队没有给予相应的指导,简单的认为改制只是企业名称的变更,基于对改制工作的错误理解,导致在本次改制工作中出现了重大的错误和违法之处,在未制定改制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以及没有报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由核工业二四七大队作为投资人在2020年1月3日作出了“关于同意核工业勘察院改制的说明”及“核工业公司股东决定”两份股东会决议性文件。现已经出现多名职工准备以上访、群访的方式解决相关编制问题。现***以监事身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核工业公司的错误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核工业二四七大队辩称,其归属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再上级单位是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其未按照上级要求进行企业制度改革,因没有认真研读相关政策、法律规定,更未能准确把握企业改制的重要程序流程,未制定改制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更没有经任何相关部门批准,导致在本次企业改制工作中出现了重大的错误和违法之处。现出现职工联名向上级单位提出违法改制的诉求,为维护稳定和谐的政治局面,请求法庭依法予以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核工业公司原名称为核工业勘察院,为核工业二四七大队投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93年12月14日。***在核工业公司处担任监事职务。2020年1月3日,核工业二四七大队出具“核工业公司股东决定”,内容为:制定、启用公司章程,任命杨洪磊为公司执行董事,任命***为公司监事;同日,核工业二四七大队出具“关于同意核工业勘察院改制的说明”,内容为:同意我队投资企业核工业勘察院经济性质由全民所有制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公司名称为核工业公司;改制前企业2019年末净资产为1688.58万元,其中实收资本金为600万元,企业未分配利润为1088.58万元;现将企业法人原实收资本600万元作为股东二四七大队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原企业未分配利润1088.58万元转为改制后公司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及人员均由改制后公司承继;同意免去杨洪磊核工业勘察院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核工业公司依据核工业公司股东决定及关于同意核工业勘察院改制的说明向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以改制的形式将核工业勘察院变更登记为核工业公司。
另查,核工业勘察院在改制过程中没有编制改制方案,没有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没有制作职工安置方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整个改制过程未向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现有核工业二四七大队上百名职工联名反映核工业勘察院改制违法的问题。
本院认为,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债权人、企业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因此,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国有企业改制首先应当制定改制方案,针对企业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最后还需要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本案中,由核工业二四七大队作为投资人将核工业勘察院变更为核工业公司,虽然投资主体没有任何变化,但其性质属于企业改制,故其一切改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
***作为核工业公司的监事,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及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请求确认无效,故***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以核工业二四七大队在2020年1月3日改制过程中制作的“核工业公司股东决定”、“关于同意核工业勘察院改制的说明”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两份文件无效,因此,应严格审查该两份文件所决定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其中“核工业公司股东决定”出具时间为2020年1月3日,决定内容为制定并启用章程以及对执行董事及监事人员的任免。但本案中核工业二四七大队尚未制定改制方案,未进行清产核资,也未召开职代会审批职工安置方案,更未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显然,其改制行为仅仅进入起步阶段。在此阶段可以拟定改制后公司的相关章程内容,但还没有进入新公司章程的启用阶段,更无权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免。因此,该“核工业公司股东决定”中作出的关于公司章程的启用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的内容,明显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应属无效。
另一份“关于同意核工业勘察院改制的说明”形式上为说明材料,但其内容结论是一种以核工业二四七大队股东投资人身份对原核工业勘察院的资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核工业勘察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所投入的资金均属于国有资产,核工业二四七大队没有经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其以说明的形式对国有资产作出处分明显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故关于同意核工业勘察院改制的说明亦应属无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2020年1月3日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及2020年1月3日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核工业二四七大队作出的“关于同意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改制的说明”无效;
二、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院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及公司设立登记。
案件受理费40元,由核工业(天津)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岩
附裁判依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条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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