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胜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胜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善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2民辖终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胜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善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表人童震国,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胜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8民初6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称其公司位于嘉定区,且被上诉人百度登记的经营地亦为嘉定区,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上并没有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嘉定区的描述,且百度上显示的是上海善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黄渡站在嘉定区。公司可以在多个区域设有办事机构,这些机构并不当然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公司注册地一般应当视为公司住所地,现被上诉人作为原告以其注册地为公司住所地,根据双方约定向供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据此审理本案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岳菁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谈**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