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40109号
原告:中能国研(北京)电力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院员工,联系地址同单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院员工,联系地址同单位。
被告:***,女,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之夫),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同被告。
原告中能国研(北京)电力科学研究院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中能国研(北京)电力科学研究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能国研(北京)电力科学研究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效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肖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