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923民初2131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上高县。
被告:江西省赣新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奉新县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7897346098。
法定代表人:周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柏,男,该公司经理,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省赣新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准备到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所争议的问题,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鲍在亮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