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民辖终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赣新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干洲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2178973460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4年5月23日生,住上高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6月7日出生,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上诉人江西省赣新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新水利公司)因与***、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20)赣0923民初8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赣新水利公司上诉称,***虽然将上诉人及***列为被告,但其诉求仅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因此本案实质上是针对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列***为被告明显是规避法律管辖权之规定。本案应定性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不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奉新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以本案另一被告***经常居住地为上高县为由,认定其享有管辖权,系对***规避法律、滥用管辖权的不当诉讼行为的支持。综上,请求撤销上高县人民法院(2020)赣0923民初80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处理。
***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诉称***负责赣新水利公司中标的上高县水利局小(2)型水库12标项目,出具欠付工钱35200元的欠条给***,***据此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钱,因此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选择在本案被告之一***住所地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系其对享有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尊重。***在欠条落款处签字,因此***为本案适格被告,上诉人赣新水利公司关于列***为被告明显是规避法律管辖权之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江西省赣新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