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廖海滨、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28民初670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花,系定南章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海滨,男,198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被告: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章源大道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X,系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廖海滨、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计2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星星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