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廖海滨、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28民初671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花,定南县章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廖海滨,男,198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被告: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章源大道101号。
法定代表人:白文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X,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廖海滨、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