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5民初514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
被告: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崇义县横水镇章源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5748509800G。
法定代表人:白文保,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崇义县兰洋综合福利院。
住所地:崇义县横水镇朱坑口村。
法定代表人:高泽洋。
原告***诉被告***、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崇义县兰洋综合福利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2020年6月15日,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