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崇义县兰洋综合福利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725执异16号 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崇义县横水镇章源大道1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5748509800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崇义县兰洋综合福利院(民办非企业单位)。 住所地:崇义县横水镇朱坑口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72531464196XJ。 负责人:***。 第三人:***,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崇义县兰洋综合福利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赣07执3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赣0725执262号。异议人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追加第三人***为(2021)赣0725执26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该执行案件中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追加第三人***为(2021)赣0725执26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该执行案件中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异议人申请执行崇义县兰洋综合福利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崇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0725执262号执行裁定书,崇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异议人调查得知:***作为崇义县兰洋综合福利院的负责人,其与福利院之间存在大量大笔资金往来,存在财产混同,因此***应对崇义县兰洋综合福利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或证据。 本院查明,赣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赣仲字[2020]23号调解书,由崇义县兰洋综合福利院向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10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崇义县兰洋综合福利院未主动按时履行,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遂申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07执3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赣0725执262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崇义县兰洋综合福利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21年7月2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崇义县兰洋综合福利院于2014年成立,系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法人组织),开办资金30000元,业务范围为养老服务,负责人为***。 本院认为,崇义县兰洋综合福利院系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本院在执行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崇义县兰洋综合福利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以及传统调查方式,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崇义县兰洋综合福利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为崇义县兰洋综合福利院的负责人,在崇义县兰洋综合福利院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2021)赣0725执262号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花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