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廖海滨、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赣0728民初1023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6月10日生,住定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花,定南县章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海滨,男,1980年9月14日生,住定南县。
被告: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义县横水镇章源大道1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廖海滨、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6580.4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崇义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系定南县含湖林场、定南县龙头林场、定南县上寨林场的职工宿舍承建公司,廖海滨系三林场的职工宿舍改造工地负责人。原告自2014年起开始向被告廖海滨所负责的三林场职工宿舍改造工地提供铝窗、扶手、防盗网、洗手盆、楼顶门,铝窗59904元(299.52㎡×200元/㎡)、扶手3465元(38.5㎡×90元/㎡)、防盗网10571.4元(117.46㎡×90元/㎡)、洗手盆1500元(15个×100元/每个)、楼顶门1140元,以上合计76580.4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廖海滨陆续支付给原告50000元,剩余26580.4元款项未支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取欠款,但被告廖海滨总以工程没有验收为由,拒不支付剩余工资款,也不出具欠条给原告收执,经过定南县林业局副局长方京华主持调解和被告廖海滨对账后,至今还有26580.4元款项未予支持。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廖海滨于2017年11月16日之前支付原告陈焱红工程款200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4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124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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