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民初6377号
原告:浙**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9576684J,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柯翔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念国,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兴发弹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161441651,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杜墓村。
法定代表人:邵承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金杰、章青青,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兴发弹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2018年10月26日原告浙**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预交8072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浙**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戚利尧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