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1202民初823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益民安置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阜阳市益民安置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建
书记员 陈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