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浙0782民初1727号
原告义乌电影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电影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电影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52元,由原告义乌电影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牮英
书记员 贾晶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