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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电影传媒有限公司与浙江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浙0782民初1727号
原告义乌电影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电影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电影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52元,由原告义乌电影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牮英
书记员  贾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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