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458号
解保申请人:***赢(西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迦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迦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赢(西安)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作出(2022)陕0113财保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赢(西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2416元(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白路支行,账号:XXXXXXX********)。并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16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586元,减半收取3293元,保全费2282元,由原告**负担。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上述判决已生效。被告现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需解除对(2022)陕0113财保631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赢(西安)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赢(西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2416元(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白路支行,账号:XXXXXXX********)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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