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446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长春市昌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四路、闵行路北车间**div>
法定代表人:王文宇,经理。
上诉人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昌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13民初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13民初8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贺银婷
审判员 冯红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