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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昌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113民初224号
原告:长春市昌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四路、闵行路北车间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国峰,男,1979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9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董事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峰,男,1979年5月15日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公司员工。
原告长春市昌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路桥公司)与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下发了(2020)吉0113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中建集团不服判决,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子(2020)吉01民终446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13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发回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发回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国峰;被告中建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桥公司诉称:2017年年初,被告中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总包的《迎宾中心项目和综合服务中心项目专业分包合同》(土方工程)分包给原告,约定由原告完成土石方挖运及换填工程,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2017年6月份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双方于2019年4月19日补签了《迎宾中心项目和综合服务中心项目专业分包合同》(土方工程),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1,567,613.65元,2019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迎宾中心项目和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土方分包工程结算协议书》,其中第一条确定完成工程总结算金额为1,475,434.88元。至此,该工程已经完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虽经原告多次索要但是被告却屡次推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475,434.88元,判令被告从原告起诉时起至还清欠款时止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中建集团辩称:案涉合同到目前为止没有结算,没有验收,验收合格不合格没有确定。目前涉案合同还在保修期内,另工程款的发票还没有交付。故我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拒付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年初,中建集团将其总包的土方工程分包给路桥公司,约定由路桥公司完成土石方挖运及换填工程,路桥公司于2017年6月份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双方于2019年4月19日补签了《迎宾中心项目和综合服务中心项目专业分包合同》(土方工程),合同约定费用总额为1,567,613.65元。2019年4月26日,路桥公司与中建集团双方签署了迎宾中心项目和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土方分包工程结算协议书,甲方: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长春市昌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条确定完成工程总结算金额为1,475,434.88元。并约定,双方对结算数据签字盖章后不得提出异议,同时本结算协议书签订后乙方不得再增加任何费用,且乙方不得以此为依据要求甲方立刻支付余款,根据迎宾中心项目收款情况甲方会合理予以支付余款,特此立据。工程完工后中建集团未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路桥公司与中建集团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实现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路桥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中建集团应按双方签署的工程结算协议书支付路桥公司工程款。双方当事签订结算书是在2019年4月26日,至本院判决时间已一年时间,已满足合同约定的合理期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一次给付原告长春市昌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75,434.88元及利息(利息以1,475,434.8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78.9元,由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忠敏
审判员季时宇
审判员李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蔓